新聞全文:
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40627/372350.htm?from=google_et_news
節錄重點:
我們年代與愛爾達的合約爭議,其實並不複雜,是涉及到愛爾達授權的
內容所排除的「數位有線電視」到底應該如何解釋。而爭議的癥結,就
在於愛爾達誤把「數位有線電視」擴張解釋到「有線電視數位化」。
「數位」這兩個字,是一個傳輸技術的概念,而不是平台的概念。「數
位傳輸技術」,不是節目的內容本身;而我們年代與愛爾達的授權合約,
所取得的權利,應該是針對內容的授權,而不應該區分是否為數位的傳
輸技術,而加以切割排除。事實上,愛爾達傳送給我們年代的訊號,就
是數位訊號。如果按照愛爾達的解釋,等於是根本的排除了有線電視的
平台播放權利。
事實上,本次2014年世足賽的轉播,年代本來就有優先議約權,愛爾達
找我們合作,在我們的認知上,一定是我們年代能夠取得不少於上一屆
的權利範圍,雙方才有合作的基礎。愛爾達的業務是在MOD,而我們年代
的業務,則主要是在有線電視方面。所以,我們對於契約中所排除的「
數位有線電視」這個名詞的理解,當然就是MOD,換言之,由於MOD是愛
爾達的業務,加以排除於授權之外,當然有其合理性。
但是,如果認為年代所播送的訊號,在系統台接受後,向家中裝有機上
盒的定位播送,也被認為屬於「數位有線電視」,而被排除於授權範圍
之外,是我們年代所不能接受的。因為,在愛爾達這樣的擴張解釋下,
我們年代以近7000萬元的權利金,所取得的轉播權利,根本是空的權利。
各位記者朋友都知道,有線電視數位化是這幾來NCC既定的政策,以目前
的狀況來說,全台灣的有線電視,幾乎都已經數位及頻比雙載。在這樣
的情形下,我們年代如何有道理向愛爾達簽下一個根本沒有效益的契約?
愛爾達如果願意,我們絕對樂意和愛爾達本於誠信,繼續協商合約爭議。
如果無法獲得共識,我們也認同讓法院在雙方充分表達主張,以及提示
證據的基礎下,判斷雙方的是非對錯。但是,我們要誠懇的呼籲,請愛
爾達務必考量廣告收視戶的權益,收回斷訊的決定,不要讓廣大的有線
電視收視大眾成為最大的輸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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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自有公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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